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口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至2019年0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在医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以需要办理费用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刘某某在武汉市口区武胜路凯德广场、武汉市第一医院分三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8180元。后被告人徐某某逃匿,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查询情况、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发表文章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