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某某需要小学入学名额,便向林某某谎称其有莆田**学校附属小学名额,但一个名额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000元和2条中华香烟,要的话要先支付定金20000元。2019年7月13日,林某某在荔城区镇海街道天九湾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作为定金。而后被告人徐某某以借钱周转、到时用于抵剩下入学名额费用为由,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3日两次分别骗取林某某向其微信转账15000元、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将骗来的钱款用于生活花销。因被告人徐某某没有落实入学名额,林某某多次催讨还钱未果后便报案。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给被害人林某某43000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镇**农业公司生产基地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微信语音聊天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少雄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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