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向郑某某宣称有社会关系可以帮助小孩就读麟峰小学等学校,需要花费人民币7万元(以下币种同),郑某某遂向被害人张某某、阮某某夫妇介绍。张某某、阮某某夫妇信以为真,于2019年7月30日向郑某某汇款8.5万元,并加了两条硬壳中华牌香烟(折算约900元)。郑某某收到钱后截留1.5万元,于当日向被告人徐某某汇款7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的住处收到汇款后,随即用于偿还欠款等进行开支,至8月1日该笔款项已被消费一空。被告人徐某某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寻找社会关系办理就读麟峰小学的事情。2019年9月事发后,在张某某、阮某某夫妇的催讨下,被告人徐某某退还了1.59万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为退赔5.5万元,郑某某退出之前截留款1.5万给张某某、阮某某夫妇。至此,被害人张某某、阮某某夫妇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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