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1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大石桥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2010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能帮被害人李某某、刁某某购买空调,骗取了被害人信任,获得货款人民币25300元,后将该笔钱用于玩赌博游戏。4月11日,见事情败露,被告人徐某甲向被害人承认自己隐瞒了无法供货的事实并偿还了被害人刁某某人民币2000元,4月13日被害人向警方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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