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7********,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原系衢州**有限公司派遣至衢州**公司**部驾驶员。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和网贷,徐某甲自2016年4月许开始虚构其从事银行转贷生意而急需资金周转,以高达12-16%的月息为引诱,通过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从邓某某(2016年4月起)、姚某某(2017年6月起)、方某某(2017年9月起)、撒某某(2017年12月起)处借钱,所借资金除用于支付被害人高额利息及偿还信用卡、网贷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购买高档轿车、手表等奢侈品以及在娱乐场所高消费,并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陆续将价值100万元许的钱款、礼物赠送给婚外女友。
被告人徐某甲因长期肆意挥霍,亏空持续扩大,导致资金链难以为继。2018年6月11日,徐某甲与徐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仅有的夫妻共有房产归徐某乙个人所有。之后,徐某甲告知邓某某等各被害人资金链已断,无力归还剩余借款和利息,邓某某等四人遂先后去法院起诉徐某甲。至案发时,徐某甲尚欠本金共计330余万元未归还,分别是邓某某131.5万元、姚某某120.94万元、撒某某80.95万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的共有房产被衢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司法拍卖后徐某甲尚余88万房屋拍卖款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借条、借款合同、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支付宝截图、民事诉讼材料、离婚材料、工资情况材料、衢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炫羽足道会员信息及消费记录、网贷平台和信用卡刷卡截图照等;
2.证人方某某、林某某、杨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徐某乙、童某某、姚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姚某某、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4张;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八册,附光盘八张;
3.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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