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重庆**有限公司**部**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杨某某(已判决)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重庆银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银淞公司)。2015年8月左右,陈某某等人成立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加盟张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承德永端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作为永瑞公司在重庆地区的运营中心,负责发展供货商和代理商。陈某某任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任股东。2016年9月,陈某某又与崔杰(另案处理),以重庆迈金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成立重庆八威钜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威钜万公司)。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川渝分公司和合作代理商购买“教师节”、“青岛世园会”等多只邮票后,放到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永瑞平台的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银淞公司系川渝分公司在重庆市发展的会员单位,该公司安排业务员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客户买入会连续下跌的产品,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导致客户亏损。
2017年1月至4月,银淞公司与八威钜万公司合作,采取前述相同操作模式,发展客户进入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进行交易,骗取客户亏损。
2016年至2017年5月,陈某某与杨某某等人成立了重庆信宇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联公司),该公司系银淞公司的二级代理商,采用银淞公司相同的模式,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有色平台交易,骗取客户亏损。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6月进入信宇联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伙同组长周某某、经理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骗取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三名被害人共计153044.48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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