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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罪)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住**********号,2020年1月9日因传播带有淫秽信息的链接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女友李某某应聘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在快手直播间的专职连麦员,后李某某将与自己有联系意向的人员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徐某某,让其代替自己与上述人员聊天。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在民勤县收成镇务工的**自治县**镇村民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时,发现王某甲缺乏戒备意识,遂虚构离异女性王某乙与王某甲谈对象,并以王某乙或王某乙哥哥名义与王某甲通过微信、电话进行沟通,在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后,又虚构交房租、孩子住院、购买手机、订机票、买衣服等事项,从王某甲处骗取资金共计31120元,所得赃款被徐某某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亲属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由黑色iphone6手机、黑色三星NOTE8手机等物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手机电子数据,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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