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谈某某女儿升入优质中学为由骗取谈某某信任,4月30日,被害人谈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家中网银转账分两笔共计人民币30000元给徐某某,让其用于为女儿升学找关系。被告人徐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均用于个人生活开销。5月12日,心生怀疑的谈世海以借款方式向徐某某要回人民币9000元。5月下旬,被害人谈某某确认女儿未被学校录取后向被告人徐某某索要剩余费用,但无力偿还的徐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联系。同年6月20日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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