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栋**单元**室,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和孙某某谈妥,由徐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在湖南省益阳市购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送至杭州给孙某某。同年4月6日,徐某某在湖南省益阳市向上家购得约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使用自己的资金付款5000元,并事先收取孙某某向徐某某转账的500元运输费用。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湘HED****轿车将上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益阳市运输至本市拱墅区漫心酒店,在酒店房间内将上述毒品共3小袋交给孙某某和吴某某,并收取现金5000元。随后徐某某和吴某某在酒店房间吸食该次交易的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剩余的3小袋可疑晶体被民警扣押,经称量共净重5.4克。

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3小袋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天平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琳 

检察官:耿艳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徐某某的手机一只扣押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