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路**号**号楼**单元501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路小区**号楼**单元102户。无业。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8年11月初的一天,在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路小区**号楼**单元102户徐某某的租房处,由徐某某提供冰毒,徐某某与姜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2、2018年11月初的一天,在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路小区**号楼**单元102户徐某某的租房处,由徐某某提供冰毒与溜冰工具,后徐某某与姜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3、2018年11月9日左右的一天,姜某某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路小区**号楼**单元102户徐某某的租房处找徐某某购买700元约0.7克冰毒,期间姜某某在徐某某的住处吸食冰毒;
4、2018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李某某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路小区**号楼**单元102户徐某某的租房处找徐某某购买600元约0.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冰毒两次1.2克;容留他人吸毒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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