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于小寨**村**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年7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答应了徐某丙需要购买1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俗称“猪肉”)的请求后,于当天携带毒品并由徐某丙安排的司机从广州市接到佛山市禅城区。1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快捷酒店202房内与徐某丙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并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毒资1500元,在购买毒品的徐某丙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
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矿城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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