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某甲,绰号亮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21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6日12月13日补查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9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代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张某某微信转账给代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代某某将毒资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徐某甲购买0.3克冰毒被二人吸食。

2019年5月24日,吸毒人员殷某某(微信名**)找杨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毒资人民币600元,杨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徐某甲购买冰毒0.6克,后殷跃跟按被告人徐某甲指定的地点取毒品后吸食。

2019年6月13日17时30分许,吸毒人员徐某乙(又名徐某乙)向杨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毒资人民币600元,杨某某向被告人徐某甲转账500元购买0.6克冰毒,后徐永祥按徐某甲指定的地点取冰毒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与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扣押、提取笔录;

2.​ 证人代某某、殷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毒品检测报告;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1226

附:

1.​ 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