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捕前住罗山县**镇**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5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肖某某让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涉案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某某联系张某某后因张某某没有毒品遂没有购买。同年5月11日,张某某在惠来县以4万多元的价格向涉案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90.2克。同日,张某某准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徐某某遂联系徐某某要不要购买,徐某某遂联系肖某某是否要购买。随后,肖某某准备以1万多元的价格购买约1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徐某某要求肖某某先转账4千元作为定金,肖某某便将4千元转账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4千元转账给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上午8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葵潭镇抓获黄某某、张某某,现场在张某某手上的手提包中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净重490. 2克,在黄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计重0.8克。2019年12月26日,徐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计4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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