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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00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不符合羁押条件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4楼楼梯口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孙某某支付100元现金给徐某某。

2.2019年10月8日前后一天,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4楼楼梯口向孙某某贩卖100元海洛因,孙某某支付100元现金给徐某某。

3.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孙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要购买海洛因,两人相约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4楼楼梯口见面交易,孙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准备与徐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4.2019年10月9日22时许,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50元海洛因和500元七咗仑药片,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50元给徐某某。

5.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向张某某贩卖200元海洛因和50元的七咗仑药片,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0元给徐某某。

6.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要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两人相约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见面交易,张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准备与徐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7.2019年9月30日11时许、10月1日13时许、10月7日1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400元、500元、450元从徐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

8.2019年10月8日21时许,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向刘某某贩卖400元海洛因,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徐某某。

9.2019年10月11日10时许,徐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向刘某某贩卖400元海洛因,刘某某支付400元现金给徐某某。

10.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要购买400元海洛因,两人相约在西安市灞桥区金纺佳苑小区2号楼23楼楼梯口见面交易,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将毒品交给刘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该物品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48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914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灞桥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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