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号。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7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08年6月被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在天津市河东区**小区**门向购毒人员蔡某某贩卖毒品疑似物约0.7克,被告人徐某某从中获取毒品疑似物约0.1克用于自己吸食,获取毒资1000元,获利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吸食后剩余毒品疑似物0.07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书证: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检查数据、现场称重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刑事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徐某某现于天津市河西区**路**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