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0********,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号付**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共八次贩卖毒品给许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和彭某甲(已判刑)。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2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2、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7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先后贩卖给童何某某、董某某。
3、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10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三次贩卖给童何某某。
4、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1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贩卖给张某某。
5、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4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先后贩卖给童何某某、姚某某。
6、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2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贩卖给周某某。
7、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小区贩卖200元毒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所购毒品带回贵溪并先后贩卖给童何某某、张某某。
8、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鹰潭市**饭店门口贩卖600元毒品给吴某某、彭某甲,吴某某和彭某甲将毒品带回贵溪后在贵溪市**大酒店**房间容留了彭某乙、黎某某、彭某丙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许某某、童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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