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3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四次从上线贩毒人员处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贩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吸毒人员粟某某、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村**单元**房吸毒人员李某某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后三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2.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后二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3.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后二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4.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后二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2019年12月2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人员周某某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及另案处理人员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玲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