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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巷**。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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