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家住三都县**镇**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路“****”门口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白某某,得款100元现金。
2、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路“****”门口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白某某,得款100元现金。
3、2019年8月1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对面一巷子内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袁某某,得款100元现金。
4、2019年8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对面一巷子内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袁某某,得款100元现金。
5、2019年8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对面一民房一楼,贩卖三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袁某某,得款300元。
6、2019年8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对面一民房一楼过道内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袁某某,得款400元。
7、2019年8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三都县县城**汽车站对面一民房一楼过道内正在于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徐某某左手手掌中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壹个。后民警又在徐某某、罗某某二人位于三都县县城团结路路口附近一民房二楼左室的住所卧室内地板上查获一块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后经称量净重2.96克),经鉴定,查获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文书。
5、搜查、称量、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万千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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