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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虎踞路与杨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徐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1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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