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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3月10日被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河滨公园附近,被告人徐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

2.2020年6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苹果公寓,被告人徐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

被告人徐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秦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9月2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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