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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现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花园**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连州市**路**街交叉处贩卖了700元毒品氯胺胴(俗称“K粉”)给陈某某。

2.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连州市连州镇**路**巷巷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氯胺胴给陈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被连州市公安局当场抓获,交易没有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丽琼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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