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徐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6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徐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2.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顺记路20号恒鑫宾馆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徐来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杨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来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来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来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清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来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