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期**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和某乙快递柜,以1355元的价格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熊某某。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43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谢某某谢某某。
3、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1700元的价格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谢某某谢某某。
4、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640元的价格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罗某某。
5、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44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罗某某。
6、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和高新区**酒店旁工地草丛内,分别以640元和720元的价格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罗某某。
7、2019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1180元的价格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熊某某。
8、2019年12月10日9时,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快递柜,以640元的价格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罗某某。
9、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乙快递柜,以480元的价格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罗某某。
10、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甲和某乙快递柜,以1700元的价格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谢某某。
11、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本市高新区某乙快递柜,约定以640元的价格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罗某某。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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