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1********,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天津市**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07年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两年。2017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1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本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一包,重量为0.5617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
2018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