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2********,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贩卖给张某某冰毒2克,供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吸食。徐某某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辨认、提取等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孙淑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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