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现住**区**路口**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时许,在兰州市**区**路“**品牌服饰批发市场”门口,被告人徐某某向吸毒人员顾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从顾某某处查获徐某某给其贩卖的毒品一小包,净重0.63克。从徐某某处查获毒品两小包,净重1.79克。2019年10月12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三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2.扣押毒品清单及称量笔录;3.毒品鉴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7.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因病无法羁押,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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