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号,无业因吸毒,于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吸毒,于20**年*月**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年*月**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日晚,肖*明(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要向其购买“K粉”(氯胺酮),随后肖*明驾驶赣B*****白色起亚K5轿车伙同肖*洋(另案处理)到达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与于都路交汇处路口与徐某某碰头,徐某某在收到肖*明购买毒品的1000元现金后,先在卢**(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小袋“K粉”(共2克),再将该2小袋“K粉”卖给了肖*明、肖*洋。

被告人徐某某被赣县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明、肖*洋、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宏伟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