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个体摩的司机,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市,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巷**号**室,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2019年1月28日因患严重疾病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2019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酒店、**小区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每颗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同)、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小袋50元(0.08克)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许某某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许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求购毒品,二人约定至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见面交易。后徐某某在上述地点,向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3克)、甲基苯丙胺1小袋(0.08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同年10月13日,吸毒人员许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求购毒品,二人约定至黄石市西塞山区**酒店见面交易。后徐某某在上述地点,向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3克)、甲基苯丙胺1小袋(0.08克),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3.同年10月22日下午5时许,吸毒人员许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求购毒品,二人约定至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见面交易。随后徐某某携带毒品到达**小区附近,在等待与许某某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徐某某左手所带的灰色手套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3克)、甲基苯丙胺1小袋(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搜查、称重等笔录;4.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编号20189240179、20189240180测试证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8]300号理化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晨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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