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20年5月底至案发之日,向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一个绰号叫“四子”(在逃)的男子购买来毒品海洛因,然后按照份量多少分装在多个透明胶袋、吸管里,依次有300元1小包的、有200元1小包的、有100元1小包的、有50元1小包的进行贩卖。如果有附近的吸毒人员拔打其手机(号码为1832039****)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徐某某就驾驶其的蓝色YA****二轮摩托车携带毒品海洛因到约定的地点交易。从2020年5月底至案发之日,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赚了1000元,都用于生活开支花完了。
2020年6月2日9时许,徐某某在家里,接到唐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唐某某说:“兄弟,我要100元毒品海洛因,你把毒品海洛因送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场十字路旁,我站在路边等你。”接着徐某某就从家里(即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号)驾驶一辆无挂牌的蓝色YA****二轮摩托车到达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场十字路附近,看到唐某某站在路边,徐某某就将车停在路边,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递给唐某某,唐某某接到毒品后就给徐某某人民币100元,徐某某拿到钱后,就骑车离开了。2020年6月3日9时许,徐某某又接到唐某某的电话,唐某某说:“我要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你一样把货(即毒品海洛因)带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场十字路旁,我站在路边等你。”接着徐某某就驾驶其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去到**镇**村**场十字路旁,看到唐某某在路边,徐某某就将摩托车停在唐某某身边,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唐某某,唐某某接到毒品海洛因后就给徐某某人民币300元,之后徐某某就离开了。2020年6月4日9时许,徐某某又接到唐某某的电话,说要向徐某某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场十字路旁处进行交易。徐某某就骑一辆无牌蓝色摩托车去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场十字路旁处,看到唐某某站在路边,徐某某就停车,准备出卖300元钱毒品海洛因给唐某某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里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搜查扣押可疑毒品12小包等物品。该12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净重1.006克;2020年6月16日,该12小包可疑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6月3日11时许,徐某某接到卢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卢某某说:“我要买50元毒品海洛因,你把货带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厕所旁。”接着徐某某就骑自己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去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厕所旁,看到卢某某在该处等候,徐某某就停车在卢某某的身边,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就给徐某某人民币50元,徐某某拿到钱后就骑摩托车离开了。
2020年6月1日18时许,徐某某接到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陈某某说:“我要50元毒品海洛因,你将毒品海洛因带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水塔处,我在那里等你。”接着徐某某就骑自己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去到交易地点,看到陈某某已经在该处等候,徐某某就骑车停在其身旁,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就给徐某某人民币50元,徐某某拿了钱后,就骑摩托车回去了。2020年6月2日20时许,陈某某再次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徐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陈某某说:“我要50元毒品海洛因,地点一样是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水塔处。”接着徐某某又骑自己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到交易地点,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就给徐某某人民币50元,交易成功,徐某某拿到钱后就离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唐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民警在徐某某身上扣押12小包毒品冰毒、毒资350元);5.到案经过;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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