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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的群众向某某看到被告人徐某某发的贩卖淫秽视频的小广告后,添加了被告人徐某某的QQ,与徐某某联系购买淫秽视频。2020年6月30日,向某某通过微信转款2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收款后,将6部淫秽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向某某。随后,向某某又通过转款1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徐某某购买50部淫秽视频,徐某某收款后发给向某某6部淫秽视频。被告人徐某某一共贩卖了12部淫秽视频给向某某。

2020年7月2日晚,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的群众王某某通过QQ账户联系上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徐某某以20元的价格4部的价格贩卖淫秽视频。随后几天,群众王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账户支付款项共60元人民币给徐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发送14部淫秽视频给王某某。2020年7月6日,王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淫秽视频,徐某某答复只有网盘可以出售,价格为150元。王某某经讨价还价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某某140元人民币,徐某某随后通过微信将非法网站的网址发送给王某某登陆使用。王某某登录该网站后,发现该网站有很多部淫秽视频可以观看。王某某报警,民警在该网站提取了24部淫秽视频。被告人徐某某分四次贩卖给王某某疑似淫秽视频38部。经鉴定,以上38部疑似淫秽视频中,37部视频属淫秽物品。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提取到作案用手机一部,经检查,该手机里存有被告人徐某某用于贩卖的18部疑似淫秽视频,经鉴定,这18部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网站截图、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款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嫌淫秽视频、支付宝微信交易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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