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8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房村**路**排**号,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建立“AA**”微信账号并使用微信发送的方式,向夏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6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64.92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建立微信账号xy******(微信昵称“AA**”)并使用微信发送的方式,向其贩卖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2、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视频光盘证实,经对夏某某手机内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提取到微信账号******(昵称“AA**”)发送给微信账号******(微信昵称“茶**”)的视频文件共176个(按文件哈希值去重后175个)。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格**”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鉴定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送检光盘中(微信昵称“AA**”)共175部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164部视频文件为淫秽视频。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从证人夏某某处调取623段视频片段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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