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历任夹江县原南安乡兰坝村会计、村委会委员、党支部书记、木城镇兰坝社区党支部书记,住夹江县**镇**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夹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李学伦,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1998年至2016年12月,先后担任夹江县原南安乡兰坝村会计、村委会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虚增坟墓数量、虚增土地面积的方式,先后骗取坟墓搬迁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共计144960元。
上世纪六十年代,经国家划拨,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取得了夹江县原南安乡约1860亩土地用于基地建设,并划界,但附近村民陆续进入界内进行土地耕种。
2013年年初,设计院因工程建设需要对界内兰坝村村民耕种的土地进行回收。经设计院与夹江县人民政府商定,设计院对界内土地附着物进行补偿。夹江县人民政府安排南安乡人民政府对相关土地面积进行丈量并清点附着物。所有补偿费用由设计院转给县财政,南安乡人民政府在实际赔付过程中按需申请县财政直接支付。从2013年6月开始,南安乡人民政府就设计院界内涉及兰坝村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开展相关工作。
2013年6月,南安乡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对界内涉及的兰坝村部分土地进行了丈量和统计,并根据统计情况开展了第一次补偿兑付工作。2013年6、7月,设计院对界内剩余土地进行收回。2013年7月,南安乡人民政府委托乐山大成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对设计院界内剩余的土地面积、附着物种类、坟墓数量等进行测绘清点。在大成公司测绘清点期间,徐某某协助南安乡人民政府对界内坟墓搬迁进行政策宣传,对坟墓数量进行实地核实和统计上报。因统计上报的坟墓数据不公示,且乡政府工作人员不会对坟墓进行复核,徐某某在向南安乡人民政府上报坟墓认领统计数据时,以其母亲王某甲、亲属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名义虚列80座坟墓,在其亲属王某戊认领的16座坟墓基础上虚增10座坟墓,在其亲属王某己认领的10座坟墓基础上虚增4座坟墓。在履行签字确认过程中,徐某某向南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称上述人员为其亲属,且年龄较大或在外打工,代为履行了签字手续。2013年12月,南安乡人民政府按照1200元/座的标准兑付徐某某及其亲属共计120座坟墓的补偿款144000元,款项全额转入徐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徐某某收到坟墓搬迁补偿款后,支付王某戊和王某己坟墓搬迁补偿款31200元,将虚列、虚增的94座坟墓搬迁补偿款112800元非法据为已有。
2013年8月,徐某某在协助南安乡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复核过程中,为骗取补偿款,在自己的土地已正确统计的情况下,虚增1.6亩土地面积进行上报,并向乡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自己已经对土地面积进行了实地复核。2013年10月31日,南安乡人民政府按照9000元/亩的标准兑付徐某某青苗补偿款,徐某某将虚增1.6亩土地获得的青苗补偿款14400元非法据为己有。
2014年,设计院和夹江县人民政府、南安乡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由设计院出资1400万处置回收土地遗留问题。2015年底,徐某某在协助南安乡人民政府开展土地耕作补偿面积核实的过程中,为骗取土地耕作补偿款,继续隐瞒其2013年虚增1.6亩土地的事实,将该1.6亩纳入了土地耕作补偿面积。2016年6月,南安乡人民政府按照11100元/亩的标准兑付徐某某土地耕作补偿款,徐某某将虚增1.6亩土地获得的土地耕作补偿款1776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4月16日,徐某某主动上交涉案款项144960元。
2020年4月30日,徐某某经夹江监委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村委会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10册,附页材料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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