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房内,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等工具,组织参赌人员何某某、雷某甲、叶某某等十一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张、胶凳六张;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证人徐某乙、黄某甲、徐某丙、李某某、徐某丙、黄某乙、雷某甲、雷某乙、叶某某、阮某某、徐某丁、徐某戊、欧某某、雷某丙、黄某丙、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7.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册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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