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赌博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摆放自动麻将桌2张,为夏某某、陈某某、俞某某、黄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照片说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陈某某、俞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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