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经他人(身份不详)推荐下载了“大满贯III”手机APP,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了直属下家42人,发展团队193人(身份不详)参与到“大满贯III”平台赌博,从中赚取佣金5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2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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