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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镇**街**巷**号的无牌士多店内,通过微信及现场收受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期间,徐某某共计收受通过微信方式投注的参赌人员“卢某某(文哥)”等二十七人的投注。2019年12月12日20时45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上述地点将徐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徐手机、笔记本电脑、自制六合彩账本等物品。后经统计,徐某某期间通过微信方式收受的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共计52364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谭某某的证言,笔记本、手机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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