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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墩**号。2020年7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20年4月份,以营利为目的,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街其经营的停车场内,多次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麻将牌、扑克牌给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9000元。

至2020年7月25日下午,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参赌人员吴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等人,并缴获赌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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