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房。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村**路与**餐馆之间的空旷地私自设立柴油收购点,收购粤港两地牌货柜车油箱内的柴油在境内销售牟利。经徐某甲联系,粤港两地牌货柜车在收油点将在香港加装的柴油出售给徐某甲,徐某甲再将收购的走私柴油加价出售给国内购油客户。出售走私柴油的非法所得,由国内客户现金给付或者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至徐某甲的个人账户。为组织收油点的经营,徐某甲还雇请徐某乙(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在收油点工作,徐某乙按照徐某甲确定的收油价格收购粤港两地牌货柜车售卖的走私柴油,将购买的走私柴油过驳到收油点的油罐车内;罗某某则驾驶油罐车将走私柴油运输至东莞**公司等购油客户。2017年7月14日,该收油点被查获,现场查扣柴油4210升、油罐车2辆。经深圳海关计核,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走私柴油175970升,偷逃税款人民币3859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油,油罐车等;2.书证: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油品检验报告,偷逃税款计核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路**栋**房执行。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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