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0时30分左右,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村**号连某某租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和连某某与房东奚某某因相互不满对方言语不当在奚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推搡,期间奚某某用拳头打中徐某某鼻子,徐某某用拳头还击奚某某时,打中师某某的胸部,致其受伤;后双方均来到院内继续争吵、厮打、推搡,期间徐某某挥拳打中奚某某头部,经现场人员劝阻双方终止争吵,奚某某回到小卖部后倒地死亡。
双方厮打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的犯罪行为。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徐某某双眼眶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均属轻微伤。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师某某左眼眶周挫伤属轻微伤,师某某胸骨体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奚某某应系外力作用致轻型颅脑损伤,诱发心肌梗塞、心力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歌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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