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电缆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宜兴市**街道**小区**期**幢**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罗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罗某甲和被告人徐某某的值班律师欧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BJ21**重型普通货车,在江苏**电缆有限公司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与行人罗某乙(江苏溧阳人,女,殁年48岁)相撞,造成罗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罗某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江苏**电缆有限公司已赔偿罗某乙家属人民币166万元,罗某乙的家属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人民调解书、谅解书、付款凭证、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
5.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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