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10时许,持超过有效期限的C4类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自卸三轮汽车,沿如皋市丁堰镇刘海村二十六组南北砂石路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步行的许某甲(男,殁年91岁),致许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冒朋举
检察官助理:薛淇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