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2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过补查后于同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号白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车在颍上县**镇**村**辅道施工工地由东向西进行倒车时,因观察不明,将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乙挤压在车轮下,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颅脑、胸部等多部位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