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现住:**路**楼,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8********,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0********,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7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卲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01974********,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村**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分别偷越国境至缅甸木材加工厂打工,并于2020年4月22日晚,五人结伙从缅甸经瑞丽市户育乡雷弄村委会武甸村民小组的便道偷越国境至中国。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金色吉利牌汽车在瑞丽市户育乡雷弄村委会武甸村民小组接到冯某某等五人,随后六人在武甸村民小组民兵设卡处被民兵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廖某某、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梁昭玲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三十六份,
5.随案移送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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