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区**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至2016年间,时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掩盖借款人黄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出现不良的风险,避免被上级追责免职,与江某某、陈某甲等人协商以重组黄某某的湖南**纸厂债权债务为由发放贷款,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虚高抵押物评估价值等,违法向陈某甲发放贷款5笔共2.175亿元全部用于归还黄某某**纸厂的贷款本息和欠款,向江某某发放贷款6笔共2.82亿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归还黄某某系列贷款的利息,一部分被江某某用于购买贷款的抵押物(土地、商铺),一部分被江某某挪作他用。在此过程中,徐某某多次要求**农信社的下属员工全程配合做好江某某、陈某甲的贷款审批发放,要求下属员工在各个环节“走流程”配合。
截至2018年11月29日,陈某甲系列涉案的云浮**复合肥有限公司、郁南县*甲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乙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丙贸易有限公司、郁南县**石化有限公司5笔贷款拖欠**农信社贷款本金21750万元,拖欠利息 2480.69万元,本息合计24230.69万元,上述5户贷款均没有归还本金。
截至2018年11月29日,江某某系列涉案的肇庆**电机有限公司、肇庆**贸易有限公司、新兴县**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德庆县**机械有限公司、德庆县**贸易有限公司6笔贷款归还贷款本金50.4万元,拖欠**农信社贷款本金 28149.6万元,拖欠利息4446.1万元,本息合计32595.7万元。
(二)2015、2016年,李某某为了向蔡某某购买位于肇庆市**区**花园的商铺,经蔡某某介绍认识时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商议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经被告人徐某某同意后,李某某遂以上述商铺作抵押,提供抵押物评估总价高达5900.746万元的评估报告,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先后向**农信社申请贷款900万元、1200万元、1050万元,李某某获得上述贷款后,大部分用于支付购铺款,部分用于经营其他生意;由于李某某的上述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的现象,李某某与徐某某谈好用以贷收息的方式还贷款欠息即“以贷付息”,李某某遂以其位于**市**镇的房地产作抵押,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申请贷款170万元,用于偿还前三笔贷款的利息。上述贷款发放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交代大客户中心经理黎某某、黎某某再交代信贷员陈某乙等人自上而下逆程序违法办理。
截至2018年11月29日,李某某四笔贷款共拖欠**农信社本金3275万元、利息798.56万元,合计4073.56万元。其中:1、以郁南县*丁贸易有限公司为主体贷款的1200万元,已归还本金30万元,拖欠本金1170万元,拖欠利息301.25万元,本息合计1471.25万元;2、以郁南县*丁贸易有限公司为主体贷款的900万元,没有归还本金,拖欠利息249.45万元,本息合计1149.45万元;3、以郁南县*戊贸易有限公司为主体贷款的1050万元,归还本金15万元,拖欠本金1035万元,欠息212.14万元,本息合计1247.14万元;4、以郁南县*戊贸易有限公司为主体贷款的170 万元,没有归还本金,欠息35.72万元,本息合计205.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徐某某任职文件、**信用社信贷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贷款合同资料、贷款处置情况说明、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相关拍卖、变卖公告、银行交易流水、财务审计报告等;2.证人陈某甲、江某某、张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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