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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重婚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某甲(已判决)有合法妻子王某某的情况下,仍与其非法同居,且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个儿子。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赵某某吴某甲徐某丁吴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徐某戊等人的证言及关于归案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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