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张某甲(已判决)有合法妻子王某某的情况下,仍与其非法同居,且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个儿子。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赵某某、吴某甲、徐某丁、吴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徐某戊等人的证言及关于归案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