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8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小区**号楼(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6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犯罪,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漯河市舞钢市的张某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又与漯河市临颖县的滕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又与河南省西平县的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截图、婚姻登记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苗某某、张某某、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