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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浦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淮安市浦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浦江浦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以4万元现金从他人处购得来源不明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56箱。被告人徐某某在购得上述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后将其存放在自己位于清江浦区**菜场内的店内冷库中,并根据客户需要随机拿取牛肉产品对外销售。2019年8月8日,徐某某以1020元的价格将牛腱肉1箱出售给海生冷冻食品店的黄某某。2019年8月9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徐某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尚有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55箱尚未销售。经查,上述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且被告人徐某某无法提供具体来源、合法宰杀的证明等,系来历不明的肉及肉制品。经对上述产品的外包装进行翻译,其中36箱标注为来自印度的牛肉及牛副产品、39箱标注为来自巴西的牛肉及牛副产品。经查,印度不在我国发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9年8月1日更新)》目录中,经查询《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8月8日)》,印度因口蹄疫,其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为禁止输入,巴西因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其牛及相关产品为禁止输入(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和血液制品除外)。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255箱来历不明的冷冻肉及肉制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来历不明的动物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  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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