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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会泽县**小区**栋**室,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会泽县云南曼芸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徐某某,在未核实销售方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5件(每件10000个,共5000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该批次口罩于2020年1月26日到曲靖一件,在未验货的情况下,其中1件口罩直接由购买者徐天明取走,徐天明并于当日电话告知徐某某该1件口罩质量有问题。该批次口罩于2020年1月27日到会泽3件,1月29日到会泽1件,在未验货的情况下,上述口罩被直接销售给会泽县卫生健康局等多家单位用于发放给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使用以及在云南蔓芸商贸有限公司门市上零售。该批次口罩总计销售额累计94495元。经鉴定,徐某某出售的该批口罩不合符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标准规定。徐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主动到会泽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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