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9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朱某某、朱某甲(均另案处理)于在东莞市大朗镇物流城4期老朱木箱包装店内打包假烟,并利用微信告知朱某某发货指定地点。 2018年10月开始,徐某某指使朱某某将假烟直接送到万江国通物流城中通木架包装部进行包装,朱某某负责核准和支付包装费、运输费。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朱某某支付报酬。
2018年10月1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万江镇107国道旁的国通物流城里抓获朱某某,随后在现场发现多条假烟;当日19时许,在朱某某的木箱打包店内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朱某某的交代,在万江镇国通物流城、南城**物流城和**物流城查获一批假烟;2018年10月15日在东莞市万江**物流公司起获一批假烟;2018年10月19日在东莞市南城区白马**工业区起获一批假烟,以上假烟均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总价值为2096065.80元。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劣质香烟等物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销售伪劣产品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现场缴获香烟没有销售出去,被告人徐某某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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