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杭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杭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向对方索取首营材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孙某某(另案处理)购置“3M”品牌的KN90型口罩10 500只,并以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同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上述口罩后,在明知该批口罩未附货品随行单、销售资格证明、商品质检报告,口罩成盒外包装所标注型号与实际口罩型号不符的情况下,仍将该批“3M”牌KN90型口罩分发派送至杭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28家门店内进行销售,并嘱咐店内员工该批口罩不能成盒出售。经查,上述“3M”牌KN90型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9695万元。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述涉案产品系假冒“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浙江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口罩未达其外包装所标称的GB2626-2006适用标准。
2020年2月13日,民警持传唤证至本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67号汇金国际大厦A座13楼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现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退出非法获利1.4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所持有卡号为6033**********0380的杭州银行卡内的50万元资金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明细、商标注册证、授权书、手机微信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同案犯孙某某、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邹某某、杨明、丁某某、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妍岚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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